一、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携带并出示本人的医保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证件。
2、符合医保政策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必须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方可按“医保”办理入院手续。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时,还需提供无第三方责任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住院补偿政策
1、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800元700元。恶性肿瘤、白血病、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门槛费。
2、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 | 个人自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 | 15 | 12 | 12 | 10 | 10 | 8 |
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 元) | 12 | 10 | 10 | 8 | 8 | 6 |
50000元以上-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10 |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3、按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累计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三、转外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确需转外就医的,可自行线上申请,线上备案渠道包括: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皖事通 APP、安徽省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芜湖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也可由所属县、市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临床科室主任提出转外意见并填写《芜湖市城镇职工转外住院诊治申请表》,经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核同意,报所在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参保患者转外就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三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危重病人需要先转诊的,转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 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因转入医院条件限制,无法收治或收治后无法继续治疗的,由原转入医院提供转院的相关证明可以再次转院。再次转入的医院应当是当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下属分院以及公立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
3、职工医保省内异地就医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8 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18个百分点。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就医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20个百分点。
四、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 支付限额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需回本市就医的,可以在本市享受医保结算服务,仍执行我市规定的待遇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我市转诊待遇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次可享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医保待遇。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在备案地和本市长期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原则上,一年只能允许一次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