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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04阅读次数: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激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科技水平,促进我院医疗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安徽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应有利于社会,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科学理论成果:指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内在联系的,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研究论文、学术著作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指解决医学领域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学术论文、专著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形式是调查报告、咨询报告、应用模型和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方法、规范及制度、法规、条例的草案等。

(四)已被授权的专利成果(发明专利视同鉴定,不需再组织鉴定)。

(五)具有开发推广使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权的归属

(一)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物质条件(指资金、房舍、仪器设备、试剂、实验动物及水电等)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归属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二)皖医弋矶山医院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承担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成果权归属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三)由我院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其成果权归属应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划分。

(四)凡是我院研究生在导师组织或指导下,以及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属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所有。

第四条  科教处负责做好全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

(二)计划外项目:自选项目。

第九条  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

(一)立项单位明确,研究成果不需要鉴定的项目。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分为

(一)会议鉴定:指科技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形式、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现场考察、测试,并需课题负责人现场答辩的鉴定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的条件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论文形式的研究成果必须在省级或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二)成果必须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没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争议;主要完成人必须要由各完成人亲笔签名,排名顺序一经排定,不再随意更改。  

(四)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有经国家、省、市级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六)属合作项目要有合作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程序与材料要求

一)鉴定程序

1、科研任务完成后,科研人员应根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要求,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及具有该成果特色的鉴定送审材料。       

2、课题负责人应在确定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向科教处提出鉴定申请,提交《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报表》(一式2份)和全套技术资料1份;由科教处组织院内同行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作出修改后申请正式鉴定,填报《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4份)和修改后的全套技术资料2份;申请函审鉴定时还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一式5份。

二)材料要求

1、《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

2、成果简介;

3、工作报告(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其中完成人员应按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

4、技术报告(包括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原理、工艺路线、图片、实验报告、临床报告(使用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等);

5、检测测试报告;

6、检索查新报告;

7、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理论研究成果应提供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

8、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专题论证报告及计划完成情况,图纸等(单列),自选项目可不提供。

9、其它(论文、专著等支撑材料)

鉴定材料格式一律按照科教处的规范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采用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时,原则上需7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函审鉴定可由5-7名专家组成),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聘请。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课题设计是否科学、先进;

(三)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推理及结论是否正确、合乎逻辑;

(四)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五)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六)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七)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得成果证书后,会审鉴定费每项报销10000.00元,函审鉴定费每项报销5000.00元,不足部分可从项目经费或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必须办理所有资料(申请表、鉴定证书、鉴定材料和登记证书,包括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日志等)的归档。  

第十七条  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省级及以上有关成果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  为便于各类科技奖的申报,成果鉴定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如果逾期,报奖时间顺延一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